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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意外不优先救学生将受处理
2009-07-14 08:42 来源: 深圳商报 【字号:大 中 小】
本网讯 记者7月13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,以《学校安全管理条例》为依据的《实施细则》已经起草完毕,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出台。其中明确规定了由政府组织招标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,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保,保险费用由财政、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:1:1的比例承担。
值得一提的是,该《实施细则》在制定过程中根据汶川地震的启示,补充和细化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。相对于《条例》规定比较原则,《实施细则》对监护人职责、学校安全教育、校园建筑物和设施管理、学?;疃踩芾碇贫群腿粘9芾?、学生离校的安全管理等30多个方面的学校安全问题作出了全面、具体、可操作性的规定。在法律责任条款中《实施细则》专门规定,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,学校教职工应履行?;?、救助学生的职责,发生突发事件时不优先救护未成年学生时要依法进行处理。(记者 崔霞)
编辑: 关爱网实习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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